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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进行时 压实经营管理层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1-12-27 08:30:16

历时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于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并列此次四大修改方向。

“修改公司法,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修法说明指出。

与2013年、2018年的修改不同,此次修改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基础上进行的系统修改。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制度,强化董事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法律责任,压实董监高责任,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等,从多个方面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其中,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是此次修法一大亮点。

突出董事会地位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法律。第一财经记者获悉,201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由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工作专班,启动了修订起草工作。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目前,注册登记公司数量已经从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这也对公司法修改提出更高要求。

境内上市公司4600多家,是3800万公司中的头部企业。然而,就是如此“凤毛麟角”的小部分,长期以来“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公司治理水亟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去年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专门就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提出要求,强调要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等。

而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正是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明确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同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压实经营管理层责任。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长期以来,董事会往往被当作“决策机构”,经营层被认为是执行机构。比如有的公司经营层工作规则中就会写明,“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是公司的监督人员,经营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但是这种治理结构之下,董事会往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部董事就更难发挥作用。期掀起讨论热潮的独董履职之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独董制度功能的发挥应当放到整个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背景下来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此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在公司法层面,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应由现在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事实上,在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就进行过热烈讨论。在多位委员看来,修订草案对制度短板进行了完善,但对独立董事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

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压实经营管理层责任

管好“内部人”,是提升公司治理水的关键。

“中国的公司往往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董事会的常态是内部人控制。”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教授陈世敏此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最关键还是监管好“内部人”,完善对大股东、实控人以及高管层的监管。因为,违法信披、财务造假根源上还是“内部人”发动的。

而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落实关于产权等保护等要求,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对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着重进行了完善。

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董监高,修订草案完善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同时,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关联交易,修订草案加强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关联人的范围扩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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