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16日对外公布,这一规定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有环保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生态环境部门此前处理的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案件,为这一管理规定的出台提供了不少经验。
《管理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管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今年初,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介绍,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是全国第一起跨省联合磋商并获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类似跨省区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责任分工、磋商程序、赔偿协议等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的问题,生态环境部上述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有环保专家今天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管理规定》的出台,为第三方专业生态修复企业也打开了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